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20〕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新 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环大罗山科创走 廊建设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5%的基础 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项目根据立项申请额度,市级财政给 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在“5+5+N”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 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 25%;从中单列 10 个左右项目专项用于自 创区(科创走廊)(以下简称“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 单列项目给予研发投入(不含财政补助)35%、不超过 500 万元 的补助。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 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 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 省科技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 R&D 投入,按照在浙 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 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 10%给予 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以上创新载 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500 万元的部分,按 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 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 重点企业研究院,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 年内 根据实际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经费补助。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竞争性 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产业项目,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 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 1000 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 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 800 万元。每 年在“一区一廊”内重点支持 10 项左右总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强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科 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软投入 1:1、最高 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
3.多渠道展开科技合作。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入驻国家 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年度绩效考核 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一区一廊”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 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 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300 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 温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 资金 10%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4.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 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 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 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0%的新型研发 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 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 20%、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 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 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 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 度。
二、提高产业平台支撑力
5.做强重大产业平台。成功列入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 建名单的,市财政按照获批创建资格、通过验收命名两个节点分 别奖励 120 万元、18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小镇,位于市区 的,市财政奖励 400 万元;位于县(市)的,市财政奖励 200 万 元;分入选创建名单、创成后两个节点分别奖励 40%、60%。开 展传统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试点遴选,每年从县(市、区) 和省级产业集聚区中竞争性遴选不超过 3 个优秀地区,市财政给 予每个地区 650 万元资金支持,获支持地区按照至少 1:1 配套扶 持传统制造业重塑。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按照结果 导向、竞争性分配用于支持“一区一廊”争创上级各类创新载体。
6.创建公共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 — 4 —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每年市区遴选 2 家 以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 20 家以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给予 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 5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市级 50-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 的,3 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 100 万元;其 中“一区一廊”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200 万 元。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 绩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 10%的载体各 15 万元奖励, 其中评价结果前 10%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 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 30%的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奖励牵头单位 50 万元。
7.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 30 万元 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折算 1 亩)给予运营 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 — 5 —奖励最多 3 年;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首次评定为 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并达到规范级要求的, 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0 万元补助。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 联网平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制造业企业接 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当年 合同金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新建成工业互联网 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 200 万元。
三、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9.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区“3+12”产业平台战略性新 兴产业年增加值每 20 亿元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最多奖励 500 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 的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按项目获得用地奖 励指标给予 1 万元/亩、最高 200 万元奖励;年度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超过 1.5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 2 年。 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 10 万元。 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 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 3000 万元且增速超 20% 的,奖励 30 万元。
10.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 点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集成 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 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 IT 服务管理体系 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ISO27001/BS7799、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的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 用 50%、不超过 15 万元的补助。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 件产品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 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 业园区奖励 50 万元。
11.加快布局 5G 网络。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 校园、机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支持 5G 基站建设, 推进 5G 基站与视频监控、路灯等杆桩设施资源整合和双向开放, 除有规定明确禁止外,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开放 整合,严厉打击对基站运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费行为。属地政府 应将城市建设搬迁的基站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协调落实新站址。 支持 5G 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对专变需分户的“一站多表” 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直接交易加大电价优惠力度。
12.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 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其中开展以能 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改造项目, 按投资额的 17%给予补助;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 30 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智能设备 和软件投资额的 25%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 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 35%给予不超过 1500 万元补助,列入 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 3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对小微企 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 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 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 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每年遴选 40 家以内市级两化融合示范 试点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10 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 以上资格定补类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筛选有意向进行智 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 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对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 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标准分别 为 1 万元、2 万元、7 万元和 10 万元。
13.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 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获得中 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新获浙 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 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新 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10 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 业的奖励 10 万元。大力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当年新获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 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 奖励,立项和发布时各奖励 50%。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 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 元、10 万元、10 万元。每年给予市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质 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14.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全市每年实施 100 个发明专利产 业化项目,对完成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 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的经费补助。对每个市级专利 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20 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通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一区一廊”内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 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同 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 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对 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按照每 年成功调解和完成仲裁结案案件数分别给予每件 1500 元、2000 元的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 40 万元补助。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地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 100 万、合格的奖励 60 万元。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企业,市财政每件给 予 6000 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 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 元;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 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15 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 的奖励 20 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 2 万元, 最高限额 30 万元。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 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16.推进建筑工业化。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 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的,可按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公 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 10%。农村居民采用轻钢框架结构、低层冷 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自建住房的,原则上给予 200 元 /平方米、不超过总造价的 10%的建设补助,列入省农村装配式 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的,每平方米奖励增加 200 元。 四、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17.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入库税收 4000 万(含)-1 亿 元、1 亿(含)-2 亿元、2 亿(含)-3 亿元、3 亿元以上的制造 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 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规模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 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 5 个点、3 个点、2 个点、0 个点计 算,最高奖励 2000 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 级奖励门槛可放宽至 3000 万元(含)。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 式为全市年缴税费 4000 万元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龙湾 国际机场、温州动车南站出行贵宾服务,为经过遴选的领军型、 高成长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高端培训。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 论英雄综合评价直升一档并即时生效、发放 1 万元高质量发展服 务券,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 20 万元的连续 3 年给予奖励,奖 励额度参照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确定,最高奖励 100 万元,3 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18.突出总部企业招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 — 11 —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境内外上市 企业等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 性、功能性总部,入驻“三大平台”和世界温州人家园的,给予“一 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在“三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 分割产权),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入 驻世界温州人家园的总部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连续5年 的租金补助、贡献奖励和留才奖励,落户奖励额度参照入驻当年 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确定,租金补助前2年补全额、后3年 补50%,总部类、服务类、基金类企业年租金补助上限分别为100 万元、50万元、50万元;贡献奖励额度总部类和服务类企业前3 年、后2年分别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100%、50%确定,基金类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获利期形成不超过3年)5年内参照90%给予奖 励;留才奖励总部类、服务类、基金类企业分别限5名、3名、3 名高管,额度参照其缴纳工资薪金纳税额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 度确定,基金类企业奖励系数减半。世界温州人家园为经认定的、 拟投资我市且正在办理项目前期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主体提供6 个月以内的临时办公用房,由项目受益方全额补助房租。
19.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 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新认 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对新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 20%以上部分的 50%确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并发放 3 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在认定为省级、市级小 微成长之星的企业中遴选 15 家和 30 家,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0.广泛培育科技型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 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一区一廊”范围 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50 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 业”自次年起连续 3 年参照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 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一区一廊”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 3 年内累计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 的,自核实确认年度次年起给予连续三年办公(生产)房租全额 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并以核实确认年度 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自核实确认年度起连续 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新项目投产 3 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年度起连续 3 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 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 业优先安排供地,从迁入年度起 3 年内同等享受奖励。新认定的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奖励 250 万元、100 万 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翻倍奖励,其中属于“一区一廊”内两大主 导产业领域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再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 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10 万元,在 孵企业属于“一区一廊”范围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的翻倍奖励;每 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3 万元。
21.支持企业加速上市。企业自上市年度起 3 年内,年实缴 税收增速超过全市税收增速的给予连续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 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超过 10%部分的 50%确定。对以 红筹股形式上市企业的奖励额度参照红筹架构搭建当年较上一 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确定,并在上市后予以兑现;红筹 架构下存在多个经营主体的,以实际控制人控制下注册登记在同 一县(市、区)的经营主体确定综合贡献额度。对企业在上市过 程中发生股东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市前后高管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形给予奖 励,奖励额度参照上述情形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确定。拟 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比例可放宽至 5%-12%,企业对职工 提供的住房及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可折算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缴住 房公积金的主要部分,职工可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成功上市 企业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温州的,给予首发融资金额 5‰的奖 励,融资超 10 亿元的 “一事一议”,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 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 50%以上投 资温州的,给予该轮融资规模 1‰、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上 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温州企 业发生境内并购金额在 1 亿元以上,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 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 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 50%、不超过 80 万元 的事后奖励。对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 50% 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连续贴息奖励限两 年。拟上市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的终止享受优惠。
22.政府与企业共担上市风险。市政府设立总规模 5 亿元的 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 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 1 亿股以下 (含)、以上两档分别给予垫付 1000 万元、1500 万元。以境内 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为主体申报拟在境外(红筹架构)上市的, 视同 1 亿股以下档次给予垫付,辖内有多个经营主体的,由属地 政府确定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 1 家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企业 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 IPO 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LPR 计息”退出或收回;未 通过 IPO 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市区企业未通过 IPO 审核的,申报 IPO 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市财政给予 20%、不超过 200 万元 的补助,对县(市)企业按 10%、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23.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开展股改的企业给予奖励,奖 励额度参照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的 50%确 定;其中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 入市本级、区级(市级功能区)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奖励 系数提高 30 个百分点;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的,奖励 额度参照其股权转让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确定。对企业因上市目 的在股改过程中开展的资产重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重组 行为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确定。企业股改可以审计值或评 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企业改 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 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有偿使 用手续。
24.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 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 2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 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的,每证补助 20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 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首获国家级、 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 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五、加大工业发展要素保障
25.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企业贷款。在《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 性存放办法》中专设财政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存量增 量、民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存量增量的 支持力度。
26.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给予年 度保费总额 50%、不超过 10 万元的保费补贴。对“一区一廊”内 两大主导产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银行 贷款,给予不高于 LPR 的 50%、不超过 20 万元的贴息补助。
27.助力企业引才留才。对年度实缴税收 1000 万元以上高新 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从事研发岗位 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 20 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 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30%确定。35 周 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市级科研、人才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支 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