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发放,发放对象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和财税隶属关系均在龙湾区(高新区)的企业。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科技服务活动。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区科技局结算兑现。创新券在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各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区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核准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科技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企业区级奖补科技经费可申请奖补类创新券支出,本类创新券申领额度不纳入企业年度申领额度,且无需载体服务,兑付申报所需材料由区科技局另行规定。(获得补助的企业需在浙江科技云服务平台平台上注册创新券账号-科技局审批-企业按获得的奖项内容申请兑付-科技局审批)
第五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创新券由科技局在线上向企业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 线上注册、使用。创新券按季度安排兑换,即当年四月、七月、十月和次年一月。各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在年度内自主安排兑现时间。
第七条 创新券兑现时需提供企业与载体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服务成果证明、发票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全区当年实际使用创新券额度超过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即停止本年度创新券发放。创新券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收回。企业依据需求适时适额申领使用创新券。一家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累计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部分抵用50%,全年使用创新券兑现经费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区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温龙科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4日